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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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四、八二三八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蘇柏餘 連續違反法院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騷擾、命遷出住居所及遠離被害人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業據被告蘇柏餘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秦慧君法官紀佳良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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