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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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三0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一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實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伊因年少無知,偶觸法典,已深知悔悟之心,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之機會云云。經查本件業據被告乙○○供認不諱,並經告訴人代理人甲○○於警訊中證述明確,復有扣案之雷射光碟片四百四十九片,錄音帶三百七十四捲可稽,原審據以論罪科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次查,本件查獲之數量不少,而目前盜版之風甚,若以輕微將不足以遏阻歪風,而本件不宜緩刑,被告上訴請求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