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6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
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