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5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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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584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48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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