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9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6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零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
繳息總查表及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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