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及之偽造信用卡多達七張,且有共犯「 阿龍 」在逃未到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後,茲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