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梁惠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八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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