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185條之4│├───────┼─────────────┼─────────────┤│犯罪日期│94年12月5日│94年12月5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9084│9084│├───┼───┼─────────────┼─────────────┤││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交訴│交訴│││號├─┼─────────────┼─────────────┤│事││號│99│99││├─┼─┼─────────────┼─────────────┤│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10│10│││期├─┼─────────────┼─────────────┤│││日│13│13│├───┼─┴─┼─────────────┼─────────────┤││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交訴│交訴││定│號├─┼─────────────┼─────────────┤│││號│99│99││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1│11│││期├─┼─────────────┼─────────────┤│││日│13│13│├───┴─┴─┼─────────────┼─────────────┤│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5年執字第11436號│95年執字第11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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