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甲○○被告 賴錦村
楊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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