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抗字第82號抗告人 孫傳 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照代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說明其於104年10月3日向原法院提出之「民事抗告求情狀」是否兼有聲請訴訟救助之意思。如是,應隨狀檢附足以釋明無資力之證明,如否,則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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