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醫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張少時 (原名 胡少甫
張旭卉 (原名 張旭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被上訴人 黃亮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明祖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