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蔣民華 被告 黃淑月
徐歷玄 蘇宗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淑月、徐歷玄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三、又被告蘇宗漢於刑事程序中被訴詐欺案件,依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原告並非被告蘇宗漢所涉詐欺犯行之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蘇宗漢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故原告對於被告蘇宗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