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聲字第30號聲請人 張裕忠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列本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列本院104年度勞上字第
102號),針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原審所為104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柳秋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