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81號上訴人 周庭棟 被上訴人 張昭儀 訴訟代理人 張宏年
陳淑貞 律師複代理人 陳壽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周廷棟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庭棟」;第七頁第一行及同頁第十三行關於「張宏年」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立偉 」;第九頁第八行關於「被上訴人執此抗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執此抗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戴伯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