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訴訟代理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2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速遞物流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年6月30日│35,000元│BO0000000│││有限公司│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