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0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
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
(下同)94年8月2日入監執行,於94年8月19日因徒刑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件在
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3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