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沈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復華商業銀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並已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在案,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沈麗英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0元整,借款期間7年,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36%計付。借款若發生逾期清償情事時,應自應償付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為證。
(三)今查債務人沈麗英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2,48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朱忠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