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51號
102年度易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鈞淇
趙彥晴共同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02、7313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81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楊鈞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趙彥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楊鈞淇、趙彥晴已預見將個人申請開立之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間,由趙彥晴以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凱哥」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下稱「凱哥」)聯繫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事宜後,再由楊鈞淇至臺南市歸仁區之全家便利超商,以快遞之方式,將其所申請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凱哥」持有。詐騙集團成員自「凱哥」處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騙取各該款項得手。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鈞淇、趙彥晴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其等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 胡賓雯 、 高翠芳 、 陳雅惠 、 林欣儀 、 周漢君 、 柑懿凌 、 徐詩超 、 王詩汶 、 蕭光宏 、 羅伃軒 、 李啟弘 於警詢時所證被騙情節相符,並有LINE通話紀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份、代收票據明細表1份、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證明2份、存摺明細1份、轉帳明細表1份、電子郵件訊息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拍賣網頁列印資料5份、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楊鈞淇、趙彥晴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鈞淇、趙彥晴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楊鈞淇、趙彥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等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正犯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侵害11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楊鈞淇、趙彥晴均係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茲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等之刑。爰審酌被告楊鈞淇、趙彥晴協力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風氣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非輕,惟其等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情節顯較正犯輕微,且事後均坦承犯行,並已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帳戶內,以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11份在卷可證,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楊鈞淇、趙彥晴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然事後均業已坦認犯行,表達悔悟,並已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11份在卷可憑,則被告楊鈞淇、趙彥晴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戒慎,依其等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蕭雅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IPAD之│胡賓雯│102年7│新臺幣(│││月22日│路詐騙)│訊息,惟無販售真意,嗣││月25日下│下同)7,│││││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方││午2時8│120元│││││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價││分許││││││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2│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皮包之│高翠芳│102年7│8,720元│││月24日│路詐騙)│訊息,惟無販售真意,嗣││月24日、│、1萬元│││││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方││同月27日││││││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3│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防曬液│陳雅惠│102年7│1,100元│││月25日│路詐騙)│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月25日下││││││嗣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午1時18││││││方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分許││││││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4│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防曬液│林欣儀│102年7│2,000元│││月26日│路詐騙)│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月28日晚││││││嗣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上10時40││││││方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分許││││││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5│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數位相│周漢君│102年7│5萬元│││月27日│路詐騙)│機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月27日││││││,嗣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方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6│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防曬隔│柑懿凌│102年7│2,000元│││月27日│路詐騙)│離霜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月28日晚││││││意,嗣被害人閱得該訊息││上11時15││││││,雙方以網路聯絡,確認││分許││││││交易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7│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皮包之│徐詩超│102年7│8,051元│││月29日│路詐騙)│訊息,惟無販售真意,嗣││月29日下││││││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方││午1時45││││││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價││分許││││││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8│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數位相│王詩汶│102年7│3,990元│││月29日│路詐騙)│機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月29日上││││││,嗣被害人閱得該訊息,││午11時39││││││雙方以網路聯絡,確認交││分許││││││易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9│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皮包之│蕭光宏│102年7│4,202元│││月29日│路詐騙)│訊息,惟無販售真意,嗣││月29日下│、8,400│││││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方││午1時14│元│││││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價││分許、同││││││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月30日││││││定之交易價格匯款││││├──┼────┼────┼───────────┼───┼────┼────┤│10│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氣炸鍋│羅伃軒│102年7│5,100元│││月30日│路詐騙)│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月30日││││││嗣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方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11│102年7│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行動電│李啟弘│102年7│1萬1,90│││月30日│路詐騙)│話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月30日晚│0元│││││,嗣被害人閱得該訊息,││上6時57││││││雙方以網路聯絡,確認交││分許││││││易價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