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06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 邱明宏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邱明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訴字第1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94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105年2月24日以105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聲明疑義人聲明疑義意旨,係認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41號
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並非針對該裁定之主文有所疑義,而係對裁定之理由聲明疑義,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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