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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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竹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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