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6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得陞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年:相對人於民國91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4月11日起至131年4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各於91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91年4月25日至106年4月25日止,按月分期平均攤還,約定利息按年息70185%計算並於聲請人調整放款基本利率時,按調整後之放款基本利率減年息0.35%;於93年6月2日借用12,2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6月2日起至94年6月2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息一併清償,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準利率加年息2.65%計算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調整基準利率而調整。嗣後雙方於94年7月4日將到期日展延至95年6月2日;於93年11月26日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26日至94年11月26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息一併清償,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準利率加年息2.65%計算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調整基準利率而調整,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1月5日止,其中5,000,000元借款已屆清償期,依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22,363,227元及應付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3份、約定書影本、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5年4月6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該通知函於95年4月10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月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