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413號原告甲○○被告 林廖保 已歿)之繼
乙○○○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號,地目建,面積392.93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係為繼承所得,久久未達成分割協議,原告為能在系爭土地取得單獨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俾能妥善管理及處分,爰訴請裁判分割等語。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之裁判。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除列乙○○○、丁○○、丙○○為被告外,另將土地共有人林廖保之繼承人列為本件被告,並於起訴狀被告欄內附記林廖保已死亡,惟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林廖保確已死亡,經本院於95年9月13日命原告補正林廖保之除戶登記謄本、繼承人名單、戶籍謄本及系統表,原告則於95年9月20日陳報稱,經戶政人員告知林廖保應係生於日據時代,且於調取系爭土地之手抄式謄本後,亦無林廖保之身份證字號之紀錄云云。本院遂依職權函詢台中縣太平戶政事務所有關林廖保設籍資料,台中縣太平戶政事務所於95年9月29日以中縣太戶字第0950005077號函覆稱:「…經查車籠埔197號查無林廖保戶籍資料,本轄亦查無林民戶籍資料…」此有該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復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觀諸上開原告呈報意旨及本院查詢結果,原告起訴後迄今既未查明是否確有林廖保其人?及果有其人,是否確已死亡?即逕以林廖保之繼承人為共同被告,又未查明林廖保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並以之為共同被告,自屬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又原告既仍無法確知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即無從補正此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要件欠缺情形,為免起訴後訴訟程序遲滯,原告於起訴時本即應妥為查明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全體共有人,否則徒增被告應訴之訟累並有違訴訟經濟原則,併此敘明。
三、復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綜前所述,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未查明全部共有人年籍、住所,並將其他共有人全部列為被告,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從而,原告提起本訴,求為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