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任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池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陳義汶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陳義汶最新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義汶之住居所,且經本院於調解程序中,依被告陳義汶設籍處所或於電信業者所留帳單地址寄送通知,被告陳義汶並未領取,嗣經函請警局訪查結果,被告陳義汶均未實際住居所送達之處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回函可憑。原告亦未提出被告陳義汶最新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陳義汶,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