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89號聲請人 鄭雅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127條第
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家事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鄭彥欣 於民國109年10月3日死亡,死亡時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之1」,此有所附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就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有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