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三│││││├─┼───────────────┼──────────────┼────┼───┼────┼───┤│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五│││││├─┼───────────────┼──────────────┼────┼───┼────┼───┤│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七│││││├─┼───────────────┼──────────────┼────┼───┼────┼───┤│4│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九│││││├─┼───────────────┼──────────────┼────┼───┼────┼───┤│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0│││││├─┼───────────────┼──────────────┼────┼───┼────┼───┤│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二│││││├─┼───────────────┼──────────────┼────┼───┼────┼───┤│7│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四│││││├─┼───────────────┼──────────────┼────┼───┼────┼───┤│8│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六│││││├─┼───────────────┼──────────────┼────┼───┼────┼───┤│9│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八│││││├─┼───────────────┼──────────────┼────┼───┼────┼───┤│0│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1││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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