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十六日(含殘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二0四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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