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乙000000
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