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載明系爭聲請
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補
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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