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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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5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另送南投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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