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麗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珊玉 律師
謝憲愷 律師 張峻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1度偵字第4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簡麗萍被訴對 翁森榮 傷害、公然侮辱及對 張正易 公然侮辱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簡麗萍經起訴審理之案件,其中被訴對翁森榮傷害、公然侮辱及對張正易公然侮辱部分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惟查被告與告訴人翁森榮、張正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2人並均具狀撤回告訴,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劉明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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