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麗萍選任辯護人林珊玉律師
謝憲愷律師 張峻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一行關於「新北市林口區麗水二街」之記載及最末行關於「由檢察官彭勝斐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北市林口區麗園二街」、「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新北市林口區麗水二街」之記載及最末行就公訴蒞庭檢察官之姓名誤植為「檢察官彭勝斐」,此均為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法官劉明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