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陳玫蓉 (即 陳貴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詩涵┌─────────────────────────────┐│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8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