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