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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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四號
原告台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峰隆工程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峰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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