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丁○○
之三戊○○己○○丙○○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於民國93年10月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