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訴人丑○○
辛○○玄○○亥○○F○○辰○○子○○巳○○I○○丙○○己○○乙○○酉○○D○○被上訴人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H○○
十樓被上訴人宗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被上訴人瑞彬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天○○被上訴人龍彬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宇○○○被上訴人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癸○○
2被上訴人宗玄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B○○被上訴人惠年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G○○被上訴人榮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A○○被上訴人壬○○
泛太平洋國際假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J○○被上訴人戊○○
卯○○午○○
號庚○○
號E○○宙○○申○○未○○地○○C○○寅○○丁○○○○○○
號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品公司等因9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經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9,54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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