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出具現金一萬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八四一號偵查卷第六五頁反面之刑保字第九四○○○七九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免予羈押。
三、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亦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士檢宏 九五助一一字第四五八號函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乙○○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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