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癸○○
己○○玄○○戌○○F○○卯○○壬○○辰○○I○○丙○○戊○○乙○○申○○D○○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複代理人子○○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宗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三法定代理人酉○○複代理人天○○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瑞彬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亥○○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宗玄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惠年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G○○被上訴人地○○
E○○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被上訴人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H○○被上訴人龍彬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宇○○○被上訴人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辛○○
2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上訴人榮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泛太平洋國際假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J○○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寅○○
巳○○宙○○未○○午○○C○○丑○○ 李欣孺 (即 李秀年 )黃○○上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上31人共同複代理人天○○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1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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