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6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陳顯榮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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