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760號聲請人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