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互助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洪啓瑞 被告彰化縣勞工眷屬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游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互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