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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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利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5號,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員於民國108年8月26日15時23分許,在新竹縣○○市○○○路○○號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查獲被告陳姿利涉犯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本署以108年度偵字第9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美鈔10紙,係屬偽鈔,有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偽造外國貨幣,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只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成立,不以偽造之物與真品完全相同或幾可亂真,肉眼無法分辨真偽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4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姿利因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24日以108年度偵字第95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經警扣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
1份、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2份、臺灣銀行買匯申請書1份及扣案物照片10幀等在卷足稽,且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美鈔10紙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結果:美鈔100元10紙(票號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B00000000A),經以實體顯微鏡檢查,認本案送鑑面額100元之美鈔10紙,經檢驗後認其肖像、文字、邊框、財政部印等正、背面主要圖文均由平版印刷而成,與本局檔存樣張之印製方式不同,研判均係偽鈔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08年11月28日調科貳字第10803396150號鑑定書
1份在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美鈔等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第205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2│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3│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4│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5│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6│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7│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8│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9│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10│偽造之美金百元鈔(編號B00000000A)│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