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查署檢察官被告張國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國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7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毒品1包均經送驗後,確係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40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是該扣案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520號裁定其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9年5月26日釋放出所,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7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為0.3464公克,驗餘淨重為0.343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鑑驗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相關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