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