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騰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騰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3、4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4日│97年9月5日│98年2月2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9│97年度毒偵字第52│98年度毒偵字第10││││64號│36號│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97年度審訴字第33│98年度審訴字第10││實││18號│15號│86號││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8年2月27日│98年7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定├─────┼────────┼────────┼────────┤│判│案號│98年度臺上字895│98年度臺上字第38│同上││││號│47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100年4月6日│98年8月24日│├──┴─────┼────────┼────────┼────────┤│備註│││附表編號3、4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0││││實││86號││││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8月24日│││├──┴─────┼────────┼────────┼────────┤│備註│附表編號3、4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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