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盛垣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盛垣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羅盛垣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