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蔡米娟 相對人 陳奕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壹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約定違約金及清償日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茲因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及同年月24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及2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109年7月16日及同年月22日所成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清償期分別為109年10月16日及109年10月21日,經登記在案。又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乙紙、收據、借據、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大埔000-0000141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23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0號彰化市○○段00000000地號三層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3.26;二層:44.62;三層:44。62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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