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胡皓文 被告 劉庭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9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沈易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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