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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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肆元,相對人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0八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五分之二,餘由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二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元,相對人丙○○應負擔八千九百五十四元(即22,384x2/5=8,954,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二人應連帶負擔一萬三千四百三十元(即22,384x(1-2/5)=13,430,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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