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七О號
原告丙○○○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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